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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債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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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債權資產主要內容
我分公司持有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債權本金16,566.25萬元及相應利息,,保證及抵押貸款,。該債權已獲確權判決,案件已執(zhí)行,。
二,、債權基本情況
2012年3月29日,主債務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海霸能源”)與建行青島黃島支行簽訂編號為2012-002號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年產500萬組(10億AH)純電動汽車鐵鋰電池項目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中,建行青島黃島支行為牽頭行占比50%,,其他兩家銀行分別為農行及青島銀行),貸款三筆,貸款本金余額人民幣165,662,528.01元,。保證及抵押貸款,保證人分別為山東海霸電池有限公司,、山東海霸能源電動車發(fā)展有限公司,、煙臺市海霸能源電池有限公司、青島鑫紅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青島青房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王波,、畢淑梅、楊光中,、曹云清,,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抵押物為債務人名下房地產,、在建工程及機器設備,。上述債權, 經(jīng)山東省高院分別作出的(2015)魯商終字第538、539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為有效債權,。
三,、債務人基本情況
該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24日,,位于青島膠南市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國道東,注冊資金12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王波,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為:一般經(jīng)營項目: 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系統(tǒng)的生產及銷售,啟動電源,、UPS電源,、EPS電源、礦用后備電源,、儲能后備電源,、通信用后備電源的組裝及銷售等。 該企業(yè)已停止經(jīng)營,。
四,、擔保情況
(一)抵押
1、借款人以位于膠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國道以東的土地使用權對外提供抵押,產權證號:南國用(2011)第G012701號,,面積186,666.6平方米,。抵押權人為銀團,,債權數(shù)額4500萬元,。
2、借款人以位于膠南市臨港14路377號房產提供抵押, 房產證號為初公字第000371,,面積為82,236.87平方米,。該房產抵押情況:抵押證號為南房地權膠南他字第062794號。抵押權人為銀團,,債權數(shù)額108,100,000元,。
3、借款人以位于膠南市臨港14路377號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抵押物名稱:9-15#車間,、1-3#科研實驗樓(共10棟),框架和鋼混結構,建筑面積60,650平方米,。該在建工程抵押情況:南房預抵字第57114號。抵押權人為銀團,,債權數(shù)額人民幣3600萬元,。
4、借款人以其名下涂布機等設備提供抵押,共1125臺全部抵押給銀團,,債權數(shù)額40000萬元,。
(二)保證
1,、煙臺市海霸能源電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6月26日,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波,住所地為山東省海陽市工業(yè)園區(qū),經(jīng)營范圍為:電池生產,、銷售及進出口業(yè)務。企業(yè)停業(yè),。
2,、山東海霸能源電動車發(fā)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2日,住所地為山東省海陽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為王波,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金1020萬元人民幣,。經(jīng)營范圍為:研發(fā),、生產、銷售電動車,、電池及自產產品的進出口業(yè)務,。
3、青島青房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為青島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井岡山路578號樓609室, 法定代表人為王愛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金25000萬元人民幣,。經(jīng)營范圍為:(一)貸款擔保,票據(jù)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公司原名稱青島青房擔保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9月25日變更為青島青房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4、山東海霸電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為棗莊高新區(qū)長白山路,注冊資金500萬元人民幣,。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波, 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手機及通訊設備,,器材,,IT產業(yè)研發(fā)、生產,、銷售及咨詢服務,;礦燈電池、UPS電源,、各種動力電池,。
5、青島鑫紅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7日,,位于青島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江山中路195號, 法定代表人為楊光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金3600萬元,。經(jīng)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fā)、經(jīng)營、銷售,;物業(yè)管理,。該公司已停止經(jīng)營。
五,、清收進展
(一)訴訟執(zhí)行情況
上述債權已訴訟,,青島中院做出(2014)青金初字第244、245號判決書,綜合上述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主要內容是 :(1)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償還原債權人建行青島黃島支行借款本金共17140萬元人民幣及相應的利息,;(2)青島青房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在本金2308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山東海霸電池有限公司在本金4億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山東海霸能源電動車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本金4億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煙臺市海霸能源電池有限公司在本金4億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青島鑫紅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金4100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7)王波、畢淑梅在本金4億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8)楊光忠、曹云清在本金4億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9)原債權人建行青島黃島支行對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南他項2012第108號權證項下的抵押財產所處分的價款在本金4500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優(yōu)先受償,;(10)原債權人建行青島黃島支行對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權膠南他字第062794號權證項下的抵押財產所處分的價款在本金10810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優(yōu)先受償;(11)原債權人建行青島黃島支行對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南房預抵字第57114號權證項下的抵押財產所處分的價款在本金3600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優(yōu)先受償,;(12)原債權人建行青島黃島支行對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南房預抵字第57093號權證項下的抵押財產所處分的價款在本金8500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優(yōu)先受償,;(13)原債權人建行青島黃島支行對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膠南抵登字2012第0053號權證項下的抵押財產所處分的價款在本金5800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優(yōu)先受償,;(14)原債權人建行青島黃島支行對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膠南抵登字2013第0004號權證項下的抵押財產所處分的價款在本金4700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優(yōu)先受償。判決后,,保證人青島青房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分別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院分別作出(2015)魯商終字第538、539號民事判決書,,分別對上述(2014)青金商初字第244,、245號判決中的青島青房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在本金2308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改判為對銀行貸款的總債務在本金2308萬元及相應利息,、費用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判決不變。2016年6月27日,,山東省高院分別作出(2016)魯02執(zhí)字第423號,、424號民事裁定書,對上述判決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2017年底,,法院通過執(zhí)行從被執(zhí)行人青島鑫紅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執(zhí)行回款2369萬元。
(二)查封情況
已對上述抵押物全部查封,。
六,、清收亮點
抵押物位于青島市黃島區(qū)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抵押的整個廠區(qū)已達到“五通一平條件”,,抵押土地為工業(yè)出讓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廠區(qū)中的辦公樓,、科研樓,、宿舍樓、職工食堂,、廠間等建筑物全部抵押,,建筑物成新率高,適合生產經(jīng)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