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一些頗受消費者喜愛的食品,比如辣條和土雞蛋,,觸目驚心的衛(wèi)生狀況以及各種添加劑,讓網友直呼“再也不敢隨便吃了!”。而除了這些入口的東西,,還有很多我們熟悉的產品或行業(yè)被曝光,比如夸大宣傳的電子煙,、醫(yī)療垃圾非法回收加工、售后服務套路等。
在消費過程中,如果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我們該怎么應對,?《公益時報》記者通過調查發(fā)現,當遇到消費問題時,,約20%的網友表示會通過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超過50%的網友認為通過消協維權要比自己維權更有把握。
作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存在的社會組織,,在解決消費糾紛、幫助消費者維權等方面,,消協確實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14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國家和省級消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后,中國的消費公益訴訟實現了多個突破,。
不過,,從2014年新消法開始實施至今,各地消協僅提起了十幾起公益訴訟,。而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有的未受法院支持,有的審理多年仍沒有結果,,有的以賠禮道歉或整改,、和解告終,涉及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少之又少,。這一結果,,遠不能應對消費領域頻發(fā)的各種問題,。
因此,今年兩會期間,,有公益組織建議放寬消費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讓更多社會組織參與到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消費公益訴訟中來,維護不特定消費者的社會公共利益,。該建議也得到了全國政協委員的支持,,并形成提案遞交兩會。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官網顯示,,截至2016年9月,,全國已經建立省級消協組織31個,地市級消協組織351個,,縣級消協組織2852個,。龐大的消協系統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14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是鼓勵消協組織通過公益訴訟的形式,,用法律手段為廣大消費者維權,。
新消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提到,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協應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規(guī)定讓我國的消費公益訴訟實現了多個突破。其中,,廣東假鹽案系列公益訴訟頗具代表意義,。
2017年4月,廣州市檢察院向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發(fā)出四份檢察建議書,,建議省消委會就四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向法院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當年10月,廣東省消委會分別就彭某等人生產銷售假鹽,,向廣州中院提起四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5月,廣州中院對其中三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三案共八名被告共支付賠償金167480元,,由法院收繳國庫;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廣東省級媒體發(fā)表經法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說明,,承擔案件大部分受理費用,。
2018年9月底,假鹽案最后一起公益訴訟一審判決,,判令彭某等七名被告支付賠償金共1146463.3元,,并在省級媒體公開道歉。至此,,廣東假鹽案系列公益訴訟案共判賠償金額131.4萬元,,包括提供生產場地和被雇傭勞動的參與者在內的15名被告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
該案件之所以經常被提及,,是因為其是國內首例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而在以往的消費公益訴訟中,消協的訴求大都限定在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的范圍內,,最后結果也往往以賠禮道歉或整改,、和解告終,這使得公益訴訟的懲戒力,、震懾力和實質效果非常有限,。
不過,據媒體報道,,截至目前各地消協組織僅提起了十幾起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制度的保護作用并未得到很好的體現。而另一方面,,公眾對于通過消協組織維權的熱情似乎也并不高,。
《公益時報》此前就此發(fā)起了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1000余名參與調查的網友中,,僅有不到20%的人表示在遭遇消費侵權時會找消協尋求幫助;約28%的網友表示曾經聯系過消協,,但結果并不理想,。值得深思的是,有超過40%的網友建議,,賦予更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讓更多社會組織參與,,能夠在更大程度上幫助消費者維權,。”
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限制了消協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其在實踐過程中又面臨哪些現實困難?
多重困難致消費公益訴訟難以展開
臨汾市2019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
新消法實施兩年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適用范圍、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等問題,。在很多人看來,,此舉為公益訴訟落地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然而,,消費公益訴訟具體實踐情況并不樂觀,。據界面新聞報道,從2014年到2018年,,新消法施行后四年時間,,各地消協組織僅提起14起公益訴訟。從公開案例來看,,一些省級消協組織對公益訴訟的態(tài)度似乎并不積極,。
2015年5月,湖北鄖西縣鹽務管理局在統一檢查行動中,,在部分商店及居民家中發(fā)現假冒碘鹽,。2016年2月5日,本案嫌疑人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由于鄖西縣是湖北省碘缺乏病分布地區(qū),,2016年10月11日,十堰市檢察院建議湖北消費者委員會對周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湖北消委會既未書面回復也未提起訴訟,。最后,經過訴前程序,,十堰市檢察院依法提起了訴訟,。
針對這種現象,法律界人士認為原因在于目前法律對于消協并無相應制約機制,。長期從事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張娜律師告訴記者,,公益訴訟的一大特點就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消費公益訴訟與消協并無直接利害關系,,“對于目前我國這30余家省級消協而言,,如果他們不提起消費公益訴訟,法律對其是沒有任何制約機制的,。也就是說,,如果省級消協出現懈怠情況,法律并沒有對其起訴權的監(jiān)督,?!?/span>
事實上,導致消費公益訴訟案件少的一大主要原因,在于能夠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太少,,主體資格限定過嚴,。30多家消協要應對全國范圍內的消費公益訴訟,其壓力可想而知,。
“發(fā)生消費糾紛的案例分布在全國各個地方,,區(qū)域性特征很明顯。如果能夠開放主體資格到市,、縣級消協,,以及讓更多社會組織參與進來,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訴訟成本,,也可以快速收集固定證據,,提高效率,有利于事件快速解決,?!睆埬缺硎尽?/span>
跟其他類型社會組織一樣,,消協開展公益訴訟在很大程度上還受運作經費的制約,。據了解,消協的經費來源大多的是財政預算撥款和工商部門支持,,而訴訟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鑒定評估等費用,這無疑也是消協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
另外,,消費公益訴訟還涉及賠償請求權認定、證據調查獲取,、賠償數額核算,、賠償金處置等專業(yè)問題,而在法律知識及訴訟知識層面,,很多消協組織無疑是很欠缺的,。不能忽視的是,作為有些“公權”性質的社會組織,,消協在提起消費公益訴訟時難免要面對政府或工商部門,。這些“掣肘”同樣限制了消費公益訴訟案件數量和消協提起訴訟的積極性,也難以保證案例的絕對公平公正,。
放寬消費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迫在眉睫
由于對消費公益訴訟主體資格限定過于嚴格,,目前消費公益訴訟開展情況并不樂觀。圖片來自網絡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僅規(guī)定了國家和省級的消費者協會有權作為原告提起消費公益訴訟,,主體資格限定過于嚴格,,從2014年至今,中消協和部分省級消費者組織所提起的公益訴訟只有十幾起,,國內消費公益訴訟局面還遠遠沒有打開,。雖然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目前正逐步嚴格化、細致化,,但對該類案件的行政處罰依然數額少,、力度小,違法成本太低,,難以真正形成對違法者的震懾,,為公眾營造出一個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span>
針對目前消費公益訴訟難以開展的局面,,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環(huán)境檢測總站物理室主任溫香彩向兩會遞交了《關于擴大社會組織開展消費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建議》,,“消費公益訴訟訴應適當放開原告主體資格,把符合條件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也納入到其中來”,。
對此,,張娜分析稱,“侵害消費者權益領域與環(huán)境污染領域一樣,,受侵害者往往都是弱勢群體,,私益的訴訟對于公民個人是很難實現救濟的,但是公益訴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不良商家企業(yè),,遏制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警醒生產者及銷售者。這和環(huán)境公益訴訟關于遏制污染者,、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立法目的和初衷是相同的?!?/span>
中國綠發(fā)會副秘書長馬勇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環(huán)境公益訴訟和消費公益訴訟存在很大的關聯性,尤其是涉及到因環(huán)境污染導致的食品藥品等消費安全問題引發(fā)的訴訟,。我覺得二者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能夠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完全可以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消費類案件提起訴訟,?!?/span>
3月15日當天,中國綠發(fā)會通過機構微信公眾號發(fā)布了一篇題為《綠會主張獲兩會代表委員認可:是時候放寬消費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了|消費者權益日》的文章,。在該機構看來,,賦予除消協之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是一件非常迫切的事情,。
“其必要性在于,,目前由于環(huán)境問題引發(fā)的消費安全問題高發(fā),特別是環(huán)境問題引發(fā)的食品安全,、汽車消費,、家裝消費事件頻發(fā),進而影響人體健康,,構成人身損害,,亟待司法提供有效保障。而從實際情況看,,由于消費公益訴訟原告主體的排他性規(guī)定,,其他社會組織只能‘望訴興嘆’,因此有必要努力解決這個不太合理的規(guī)定,?!瘪R勇表示。
記者調查發(fā)現,,超過40%的網友贊同賦予更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尤其是符合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條件的社會組織:相對于檢察機關的屬地“掣肘”和省級消協的一些限制條件,這類社會組織能夠快速反應,,不受財政經費或政府限制,,而且還具有專業(yè)的團隊和人員,公益訴訟經驗豐富,。
17.22%的網友則表示,,可以先進行小范圍試點,比如授權一部分有過環(huán)境公益訴訟經驗的公益組織在消費領域開展工作,。不過,,目前就法律層面來說,其他社會組織要獲得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還面臨很多困難,。為此,溫香彩在提案中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一,、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補充規(guī)定,,適度擴大食藥領域消費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允許符合條件提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參與進來,;
二,、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出臺相關的授權決定,,授權一部分已經有過環(huán)境公益訴訟經驗的公益組織在消費領域開展試點工作,作為第一波試點對象,;
三,、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改,將消費公益訴訟的原告由消費者協會擴大到符合條件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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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皮磊 責任編輯/ 高文興 排版/ 吳麗萍 公益時報原創(chuàng)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