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 買 規(guī) 則
第一條:本規(guī)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本行一切拍賣活動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及價高者得規(guī)則下依法進行,。
第三條:競買人應當具有購買本次拍賣標的的經濟實力和支付能力。參加競買者,,必須辦理必要的登記手續(xù),,在拍賣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競買登記手續(xù),交付競買保證金,,領取競買牌號方可參加競買,。競買登記的姓名或單位名稱須與成交后成交確認書和拍賣專用發(fā)票上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保持一致。
第四條:本次拍賣會的拍賣標的為新泰市蓮花山風景區(qū)東南側一處飯店(云泉山莊)三年租賃權現(xiàn)狀拍租,。
第五條:本次拍賣按拍賣標的的實物現(xiàn)狀進行拍賣,,并已公開展示,拍賣人對拍賣標的是否存在法律糾紛,、相關手續(xù)是否完善及拍賣標的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均由競買人自行調查落實,拍賣人對此不做任何保證,,拍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拍賣人提供的拍賣標的相關資料僅供參考,拍賣標的無論是否出現(xiàn)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情況,,拍賣成交價款和拍賣傭金的數(shù)額均保持不變,。
第六條:辦理競買登記手續(xù)時,應校驗以下資料:
(一)競買保證金到達指定賬戶的憑證,;
(二)競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是企業(yè)法人的,提供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兩份,,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三)競買人可委托他人辦理競買手續(xù)和參與競買,,須提供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原件,。
第七條:競買號牌代表競買人的競買資格。不得轉借他人,,若競買人將其轉借他人,,應承擔競買成交的一切責任。
第八條:競買人按照拍賣公告辦理競買手續(xù),。參加競買的,,視為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標的的一切現(xiàn)狀及要求,對拍賣標的存在的瑕疵及所造成的后果有充分的估計,。一經成交確認,,成交者需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成交三日內交清第一年的租金和拍賣傭金,,與產權人簽訂租賃合同后辦理交割手續(xù),,未成交者三日內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xù)(不計息);成交者經營須遵守校方的管理規(guī)定,。
第九條:出租房屋的所有權屬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三年的使用權。租賃合同期滿,,承租方應如期交還,,逾期不交還的,出租方有權收回房屋,。出租方如繼續(xù)出租,,承租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
第十條:在合同期內,,出租方負責出租房屋的正常修繕,,承租方負責房屋的日常維護,保護各項設施,、設備免遭損壞破壞,。經出租方允許,承租方可以裝飾房屋或者增設他物,,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影響房屋安全,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承租方應執(zhí)行當?shù)赜嘘P部門的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互聯(lián)網費,、燃氣費,、物業(yè)管理費及除出租方承擔的相關稅款外的費用均由承租方負責。
第十二條:承租方應于租賃期滿活合同解除后7日內,,將房屋按時全部交還出租房,,承租方予以驗收,。承租方可移走所有物品同時移走,,預期未移走的,承租方有權處置,。
第十三條:承租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損毀、滅失或造成基本損失而無法繼續(xù)使用的,;非雙方因素致使使用終止的其他情形時,,合同解除。
第十四條:承租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應承擔的各種費用,;未出租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轉租,、分租給第三方,;違反約定對房屋進行維修、增設他物或不承擔維護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損壞,;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承租方違反約定使用或維修房屋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按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
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除應如數(shù)補交外,,還應支付應付金額10%的滯納金(不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第十六條:原租賃戶參加競買時,,同等價格享有優(yōu)先權,,否則視為放棄優(yōu)先權,,原租賃戶參加競買未成交時,按原《租賃合同》到期三日內搬出,,將標的移交產權人,。
第十七條:本次拍賣設有保留價,如達不到保留價不成交,。成交后,,競買人不得反悔違約,否則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追究賠償及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本次拍賣方式以增價拍賣進行,即拍賣師宣布起拍價和加價幅度后,,由競買人按照加價幅度競相應價,,也可由競買人報出高于拍賣師加價幅度的報價,當拍賣師三次報價無人再應聲加價,,便一槌定音,,以示成交。
第十九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須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條:成交者需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成交三日內交清第一年的租金和拍賣傭金,,與產權人簽訂租賃合同后辦理交割手續(xù),,未成交者三日內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xù)(不計息);成交者經營須遵守校方的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買受人付清拍賣成交價款,、拍賣傭金后,即可獲取拍賣標的,。委托方協(xié)助買受人自行到拍賣標的存放地交付,,買受人自行承擔一切費用。拍賣人對以上事項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第二十二條:買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
1、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后,,買受人反悔的,;
2、買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成交合同》的,;
3、買受人逾期或拒絕按照《成交確認書》的約定支付拍賣成交價款的,;
4,、買受人拒絕簽訂或未履行附屬協(xié)議的,。
第二十三條:買受人違約的,委托人和拍賣人有權取消其買受人資格,,并有權不予返還其競買保證金,。因買受人違約,委托人另行拍賣該標的的,,買受人還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承擔以下責任: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二十四條:競買人必須遵守拍賣會場秩序,不得阻撓其他競買人競爭叫價,,不得妨礙拍賣師的正常工作,,更不得有操縱、壟斷拍賣等違法行為,,一經發(fā)現(xiàn),,即取消其競買人資格,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構成拍賣人與委托人,、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相應條款,。